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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26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研究生院 发布日期:2025-09-1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推免生接收工作,健全和完善硕博研究生招生多元录取机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学校对报考本校的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  接收推免生工作以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为核心,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在对考生学业成绩和科研能力等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四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求和研究生培养实际,动态调控各学科领域接收推免生的人数。接收推免生的总人数不超过当年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30%。直博生招收人数一般不超过一级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招生人数的20%。接收的硕士生和直博生数量占用当年硕士和博士招生计划。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领导推免招生工作,制定推免招生工作办法、推免招生专业目录、奖助激励政策等重大事项,审定录取结果。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接收推免生实施细则,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具体组织开展本学院接收推免生的审核、复试和录取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身心健康,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获得当年推免生资格;

(四)符合教育部对所申请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报考条件的要求;

(五)外国语语种符合所申请学科(类别)、专业(领域)限定的要求,同时满足招生学院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接收专业

接收专业以“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中所公布的目录为准。

(一)硕士研究生。我校全日制硕士招生专业接收推免生,具体接收专业可查看《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26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

(二)直博生。我校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均可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称“直博生”)。具体接收专业可查看《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26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直博生学制为5年。

第九条 复试考核

复试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接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作量化计入复试考核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学院可自主确定考核方式。面试环节需要全程录音录像。所有环节均做现场记录并按要求存档。考核内容可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生培养需求制定,一般应包含以下基本方面:

1.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外国语听说读写能力;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第十条 接收程序

(一)网上报名。符合申请条件的推免生须通过“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报名,在系统开放时间内登录并注册个人基本信息,填报申请我校的志愿

(二)资格审查。各学院对申请者信息进行分批次审核,按照先申请先审核的原则,择优选拔,发出复试通知。

(三)确认复试通知。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复试通知,否则视为放弃。

(四)复试考核。复试考核由各学院组织,考生在复试前需提交学院要求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按复试通知要求参加复试。

(五)确定待录取名单。各学院根据复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待录取名单。

(六)发送待录取通知。经学校审核无误后向考生发出待录取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待录取通知。一经确认,不得放弃,逾期不确认待录取通知的即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七)拟录取名单公示。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拟录取名单在研究生院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上报拟录取数据信息,并组织考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考生对复试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校逐级申诉,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答复。

第四章  推免生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奖学金及助学金政策以学校后续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可优先选择导师,提前参与导师项目研究。

第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攻读博士学位,按当年学校博士招考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优先进入卓越工程人才创新计划、优先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等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项目。

第五章  推免生管理

第十六条 已被接收的推免生无须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不得再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统考和联考。

第十七条 已接收的推免生放弃拟录取资格的,个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报考学院同意后,于次年3月20日前到研究生院办理取消拟录取资格手续。

第十八条  取得拟录取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一)在本科第4学年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毕业设计(论文)或实践性环节等成绩未能取得良好及以上成绩者;

(三)未能在入学前获得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证书者;

(四)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者或已签订就业协议并未及时解除协议者。

第十九条 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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