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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实施办法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强化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管理,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旨在使研究生在科学研究或工程设计、工程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得到系统的训练。学位论文的原创性及创新点是反映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是对学位论文的原创性及创新点的检查,促使学生恪守学术规范,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明确责任、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剽窃他人学术观点,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与体系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三)研究生导师要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与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

(四)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

(五)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研究生院做出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处理意见,并送达研究生所在学院。

二、工作组织与实施

(六)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负责接收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并组织学生签署学位论文检测责任确认书。

由研究生院负责检查的论文,二级学院需统一向研究生院提出检测申请,研究生院统一回复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由二级学院自行进行检测的论文,二级学院对检测结果负责,但需将检测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七)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内容为去除封面、独创性和使用授权声明、致谢等学位论文主体部分,学校以检测报告中“全文文字复制比(去除本人)”项比值为主要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处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结合检测报告增加相应审查指标项。

(八)对取得答辩资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二级学院应于答辩前7天内检测完毕。无论是研究生院检测还是二级学院自行检测,论文检测结果没有达到要求的,研究生不得先行参加答辩。

三、检测结果的认定

(九)二级学院可在此基础上提出更严更高的标准,但需报研究生院备案。对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的处理决定由学校统一做出并执行。

(十)检测结果的认定分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类为直接参加答辩。检测的“全文文字复制比(去除本人)”小于等于20%。

第二类为二次检测后答辩。检测的“全文文字复制比(去除本人)”大于20%且小于等于35%。即指检测显示的问题属学术不规范现象或学位论文内容有较轻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但论文核心部分具有独创性,经短时间修改能够达到答辩要求的学位论文。

第三类为延期答辩:检测的“全文文字复制比(去除本人)”大于35%且小于等于50%。即指学位论文内容存在明显学术不端行为、特别是核心或创新点部分问题突出的论文。

第四类为永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检测的“全文文字复制比(去除本人)” 大于50%。即指学位论文内容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四、检测结果的处理意见

(十一) 检查结果的处理分为以下几类情况

 1、对于可以直接参加答辩的论文,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做出相应的修改后参加答辩。

2、对进行二次检测的论文,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同意进行“二次检测后答辩”的学位论文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可申请进行(二次检测,如果检测结果符合“全文文字复制比(去除本人)”小于等于20%的,可进行答辩。如果检测结果仍大于20%且小于等于35%的,延期答辩。

3、对延期答辩的论文,延期为3个月或以上。期满可进行答辩的研究生,其论文需再次申请论文检测。如果检测结果符合“全文文字复制比(去除本人)”小于等于20%,可进行答辩。

如果检测结果仍大于20%且小于等于35%的,给予最后一次延期处理。再次申请申检测,如果检测结果仍然大于20%,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如果检测结果仍然大于35%的,视为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4、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论文,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与性质进行认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学位资格。

一经认定,永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五、复议

(十二) 如果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的5天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复议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处理决定存在错误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专家予以认定,做出最终审定。

六、其它

(十三)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四)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同时废止。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大学研究生院

                                                                   20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