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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章程》以及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辽宁省学位办有关研究生学位工作的文件,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授权,我校授予的硕士学位分为工学、理学、法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的专业,由学校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三条 本校硕士研究生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表明确已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授予硕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硕士毕业生的学习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毕业生,予以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位授予名单,对不符合授予硕士学位条件者,要说明原因;合格者,可获得硕士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审查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我校于每年1月、3月、6月、9月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自入学至获得学位期间的学制最长为五年(含休学),如超过最长培养年限,可取得结业证书、肄业证明,不授予学位。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从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中遴选,要求委员深入了解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其人选经校长同意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

委员按照相关程序产生,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本科、研究生培养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1、校长;

  2、分管本科、研究生培养教育的副校长;

  3、研究生院院长;

  4、教务处处长;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

  6、研究生导师代表。

第九条 学位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核批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2、审核批准硕士学位授予名单;

3、审批指导教师资格与新增导师名单;

4、制定、修订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规定;

5、审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

6、批准设立、撤销或审核上报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7、审定本校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8、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9、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学位的学科、学科门类及学科相近性关系,设置若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的任务是在指定学科、专业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履行学位授予工作的各项职责。

第十一条 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从所覆盖学科的副教授以上人员中推选,一般应包含所在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分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四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二条 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完成了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方可申请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学生提交相关材料,由指导教师推荐,经学院核准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硕士学位申请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的研究方向及硕士学位论文内容是否属于本学科范围

(二)申请人是否合格地完成了硕士学位所要求的课程学习与考试;

(三)申请人是否已经按要求完成了硕士学位论文;

(四)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是否达到学位分委员会的要求;

(五)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

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审查结论,包括:是否接受申请,是否可组织论文答辩,是否同意所推荐的论文评阅人。审查结论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论文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在论文中对所研究的课题有自己的新见解,并力求理论上或实际上对社会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论文表明作者具有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

(四)学位论文的雷同率低于学校规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 经审查同意接受申请的论文,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安排两名专家评阅,其中应有一名校外专家。评阅人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也可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对学位论文进行盲审。

研究生的论文最迟应在答辩前一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在论文答辩前,一般不与本人见面。答辩时及答辩以后,评语的哪些内容与本人见面,由答辩委员会决定。

评阅人应在一个月内对论文作出评价,并最迟于答辩前三日将论文评阅意见返回分委员会。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合格,论文评阅完毕,评阅人同意,方可组织答辩。

在论文评阅中,如有一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暂缓答辩,并由指导教师和院对论文重新进行审议。如属学术水平问题,可由申请人在三个月内修改提高,在征得原评阅人同意后,再申请进行答辩。一般可增聘一名评阅人,如两位评阅人的意见均属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委员应是副教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一般至少应有一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中一般应有外单位的专家。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以上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可以参加(也可不参加)委员会,但不得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院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审查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组织进行答辩工作;根据学位条例要求的标准,对论文的水平、答辩情况进行认真的讨论、表决并做出是否同意毕业、是否答辩通过、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每个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内容,作好提问准备。答辩要贯彻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会议要有详细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三个月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一)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秘书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和来校后的学习情况;

(三)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参加人提问,答辩人回答;

(五)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主要议程为: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学术评语;对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作出评价;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及答辩的评分进行表决;签署《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六)答辩委员会复会,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于一周内将答辩材料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章 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评审硕士学位,首先由分委员会进行。

分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一)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是否符合要求;

(二)申请人是否合格地完成了硕士学位所要求的课程学习;

(三)申请人硕士学位论文是否符合授予学位的要求,答辩是否通过;

(四)申请人的所有申请手续,包括课程考试及论文答辩是否符合规定。

审核评阅中除查阅材料外,还可向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调查,以便充分掌握情况。

分委员会评审结束,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投票人数应为七人或九人。经全体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可以做出重新答辩一次或带其他附加条件的决议。重新答辩一般应在三个月之内,重新答辩仅限一次。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的推荐,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经全体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做出授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取得硕士学位时间,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算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在有权授予硕士学科、专业范围内受理在职工程硕士、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申请。具体办法见我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时,按我校有关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于通过之日起实行。本工作细则实行后,遇有相抵触的之前规定时,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